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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做好新冠病毒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工作

时间: 2024-01-16 21:15:56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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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已宣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工作的告诉》,全国多地卫生健康部分转发执行。

  据山西省晋中市卫健委网站2月15日音讯,并据安徽省卫健委、北京市卫健委、太原市卫健委等网站此前音讯,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年1月17日宣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工作的告诉》称,跟着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方针的优化调整,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面对新的局势和使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表明,为保证试验室生物安全,防备生物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及《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工作。

  新冠病毒持续依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来办理。新冠病毒培育、动物感染试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试验室展开;未经培育的感染性资料的操作、灭活资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试验室做,其间未经牢靠灭活或固定的人和动物安排标本的操作应当在三级及以上试验室展开;无感染性资料的操作能够在生物安全一级试验室做。在三级及以上试验室展开的试验活动,展开前应当依法通过同意。试验室应该根据风险评价成果,挑选适合的个人防护用品。

  新冠病毒毒株或未经培育的潜在感染性生物资料样本归于A类感染性物质,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UN2814,包装应当契合世界卫生安排《感染性物质运送规章辅导》的PI620分类包装要求,运送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分同意。环境样本依照B类感染性物质办理,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UN3373,包装应当契合世界卫生安排《感染性物质运送规章辅导》的PI650分类包装要求。感染性物质运送应当恪守相应交通运送主管部分关于风险货物运送的规则。灭活样本依照非感染性资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