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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 2024-02-20 05:04:17 |   作者: 安博体育综合官网app平台下载/安全防护服

产品描述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赋予了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职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企业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对从事有毒作业的职工定时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一定要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的欺骗。如果企业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有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能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一定要具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会引起职业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专业的治疗、康复和按时进行检查的权利。

  违章指挥是企业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 产的法律和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企业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出现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理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企业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企业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和法规,还应当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职工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职工服从管理,能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职工应当服从管理,这也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当然,职工对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职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告得越早,接受报告的人员处理得越早,事故隐患和其他职业危险因素会造成的危害就越小。

  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解决能力。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损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做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