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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基本知识

时间: 2023-11-09 19:44:26 |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八十八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生物安全法》立法意义为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ECO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 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坚持中国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制度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

  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依据预测和职责权限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对应的防控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疫情会商研判,将会商研判结论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和国务院报告,并通报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探讨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探讨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国家对生物技术探讨研究、开发活动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对公众健康、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探讨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从事生物技术探讨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探讨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进行风险类别判断,重视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探讨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进行,并依法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

  国家对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实行追溯管理。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应进行登记,确保可追溯,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对生物技术应用活动进行跟踪评估,发现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比较有效补救和管控措施。

  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

  低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可以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应当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做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 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对使用后的实验动物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污染。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理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并且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调查。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并且开展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 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国务院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并且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一)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

  (四)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以上规定不包括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采集、保类遗传资源及开展的相关活动。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国家加强对抗生素药物等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的管理, 支持应对微生物耐药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降低在农业生产环境中的残留。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药监管理部门应该依据职责分工,评估抗微生物药物残留对人体健康、环境的危害,建立抗微生物药物污染物指标评价体系。

  ◆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防止其被用来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加强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物资储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

  ◆国家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事件现场处置等高风险生物安全工作的人员,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