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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整体预案(试行)

时间: 2024-12-27 17:32:21 |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描述

  针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现将《长沙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整体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为加强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整体预案。

  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防治,加强检疫,及时有效地发现病例,采取比较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的传入、传播和蔓延。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动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A级(绿色警戒):其它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我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B级(黄色警戒):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其它地区疫情骤增,我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C级(橙色警戒):疫情在我市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部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1、为有效地切断疾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对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场所实行封锁,依法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

  凡拒绝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拒绝对场所实行封锁的,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和医学观察措施,对场所实行强制控制。

  2、当发生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能采用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3、当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时,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4、当发生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并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排查病例排查机制,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严格按诊断标准及时到现场进行排查,填写排查诊断意见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组织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及疫情控制工作。发生D级疫情时,市卫生部门组织指导控制疫情。发生C级以下(含C级)疫情时,市卫生部门协助和指导疫情控制,由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控制疫情,落实控制措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应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建立由政府牵头,卫生、公安、宣传、经贸、教育、财政、铁道、民航、文化、交通等部门组成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成疫情报告系统、发热病人排查系统、医疗救护系统、疫情处理系统、物质保障系统、专家咨询系统、质量控制及信息反馈系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技术方案;抓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报送,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疫情紧急处理和病人的转诊收治。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流行和扩散;组织并且开展防治知识培训,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协助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开展疫情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使防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公安部门: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紧急状况下,维护社会稳定,对制造传播谣言、恶意炒作,造成混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要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对流动人口实行登记造册制度。公安局交警支队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管理,督促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每天做消毒;各出租车公司准备一批红外线电子体温表,在组织对出租车做消毒的同时测量司机体温,发现有发热的司机,督促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进行“非典”排查。

  (三)卫生检疫部门:负责国际口岸进出人员的卫生检疫。加强口岸通道通风消毒、现场巡视;重点对来自非典型肺炎高发地区人员及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进行卫生检疫;对载有病人或可疑病人的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消毒处理的情况做监督,并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

  (四)铁道、民航、交通、公用事业等部门:负责落实所管地域的预防消毒工作,重点组织做好车站、候车室、码头、港口和公交车等交通工具的卫生消毒防范工作;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人群集散场所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负责及时留验观察,协助卫生部门转诊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劝阻其登乘,并迅速报告卫生检疫相关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五)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各类学校的预防控制和师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做好教学、生活场所和设施的预防消毒工作;加强饮水、饮食卫生管理;控制学生聚集活动,减少疾病传播;注意外籍师生、专家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体征的学生及时登记,督促护送至医院就诊。

  (六)文化部门:负责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和预防消毒工作;对发生疫情的场所,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控制人群聚集活动,减少疾病传播。

  (七)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严肃宣传纪律,不得肆意炒作;坚持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正确引导的报道原则,安定民心,消除疑虑;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八)外事部门:负责对在长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有关非典型肺炎的信息咨询,通报疫情,宣传预防知识;介绍定点救治医院,并协助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

  (九)旅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类旅行社和所管辖的旅游场所、景区、宾馆以及节假日期间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

  (十)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加强农贸、集贸等市场的卫生防范和人群健康教育工作,对发生疫情或疑似病人的场所,组织做好卫生消毒处理工作。

  (十一)经委、商贸部门:负责加强企业以及赴外地或来长沙进行商贸活动人员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卫生防范工作。对发现的病人或疑似病人,迅速报告卫生部门紧急处理。

  (十二)建工部门:负责组织建筑工地的卫生整顿和民工健康教育,对病人及疑似病人组织送医院诊治。

  (十三)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取缔无证摊担,督促各区、县(市)做好公共垃圾站、场、厕所的清扫消毒工作。

  (十四)农业部门: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农村、农民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病人所在地的卫生消毒处理工作。

  (十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证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负责防治非典型肺炎所需药品器械的供应。

  (十七)财政部门: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的安排,及时拨付必要的防治经费。

  (十八)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配合卫生等部门深入社区基层,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开展卫生防范工作。

  (十九)城乡基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范围内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爱国卫生工作。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强区域内人员的管理和疫情紧急处理措施。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疫情监测工作,主动搜索疫情,做好样品的采集,对病人和高危人群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做好疫点疫区的消毒处理工作。

  二、各级医院要按照《湖南省非典型肺炎诊疗机构设置标准操作要求与程序(试行)》要求,建立专门的发热门诊,严格实行首诊医院负责制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发热病人,尤其是来自疫区的,要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并认真记录,仔细检查,一旦确认为临床病例及疑似病例要立即报告疫情并隔离治疗观察病人。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要落实《交通工具及场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的要求。凡乘坐交通工具(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从外地进入我市的人员都要进行健康登记,并接受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轮船客运站所设留验站以测量体温为主的健康检测,一旦发现有高烧、头痛、呼吸加速等可疑的人员,要立即留验观察;遇有疑似病人和病人,要采取果断措施隔离治疗和观察,对客运现场、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调查登记、留验观察。根据疫情发展趋势,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可对疫区来我市的人员实行隔离留观。

  四、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确定专门人员,对外来人员(包括返乡人员、外来人员)逐人进行健康检测,对来自疫区人员要进行健康跟踪观察,遇有可疑症状者立即报告当地疾控或医疗机构;对流动人口实行登记制度。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人员外出和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对外来人员和出差返回人员要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对来自疫区人员,要隔离观察7~14日。

  六、大、中小学、托幼机构要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区(所),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区(所)的,要进行健康登记。学校教职工出差返校以及在外求职、实习返校的大、中专学生也要进行健康登记和身体检测,从疫区返校的要实行隔离。

  七、对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疫情专报系统。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工作人员接到疫情报告时,应详细了解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要求,并迅速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同时,迅速逐级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已报告的疑似病例确诊后应做订正报告,漏报病例应做补充报告。

  医疗救治实行分散接诊、疑似留观、集中收治、严格隔离、属地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发热门诊: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设立发热门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严格按标准设置分诊台,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置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各区、县(市)卫生局要确定1~2所区(县)级医院对疑似“非典”病例进行隔离留观;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发热、疑似“非典”病人。

  (二)发热病人排查医院: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包括部、省、市级医院、区、县(市)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都是“非典”排查医院,并设立和公布“非典”防治知识咨询服务电话,各二级(含二级)以上驻长医疗机构必须安排急救车辆及专职人员,负责接运要求就诊的发热待查病人至本院发热门诊。

  (三)定点医院:长沙市确定长沙市传染病医院和长沙县中医医院为定点医院,其中长沙县中医医院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门医院,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实行封闭管理。每个县(市)确定1所定点医院,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应切实做好隔离治疗和防止传播等工作。随着疫情的发展,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部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将接诊的发热病人进行登记、检查,不能排除的,作为排查病例报请区、县(市)级疾控中心(疾控中心以下简称CDC)上门排查,市和区、县(市)CDC不能排除的可疑病例,如果首诊在二级以下医院发热门诊的,则由区、县(市)CDC签署意见,就近转送到当地发热病人排查医院;首诊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则在本医院隔离治疗留观,同时逐级报告CDC进行排查。省、市CDC确认的疑似病人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任何单位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调度,不得拒收推诿病人。

  定点医院对疑似病人和临床确诊病人,按分区实施隔离治疗,疑似病人临床确诊后及时转至临床确诊病人隔离区。重症病人转送抢救室或ICU病房抢救,专家诊治小组对医疗单元的治疗方案进行指导并直接参与重症病人的抢救。

  临床确诊病例经治疗达到规定的出院标准后方可出院,疑似病例经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后或达到临床确认病人出院标准时方可出院。病人出院后均须由医院完整保存病人住院的所有资料,并留有地址和通讯电话,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追踪观察。

  1、加强隔离病房、放射科机房、病区值班室、更衣室、配餐室、病人电梯间、门诊候诊室、病区走廊等空气消毒。

  1、医务人员要增强体质,注意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

  3、医护人员进入病区必须戴16层绵纱口罩,4小时应更换;进入病房均需穿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和鞋套。

  各级医疗机构均要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非典”防治知识培训。包括诊断标准、病情报告、病人救治措施、现场处置、个人防护等。市卫生局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管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及市管社会门诊部的主要负责人及师资培训;各区、县(市)卫生局负责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医务室、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的培训。

  病毒分离成功的关键取决于采集标本的质量及其保存运输等环节。为提高病毒的阳性分离率,在病人发病早期可每天采集1份咽拭子,采集多份痰液。

  (1)咽拭子:用棉签擦拭双侧咽扁桃体及咽后壁,将棉签头浸入含4~5ml样本运输液的螺口试管中,尾部弃去。

  (2)痰液:让病人将痰液咳入无菌平皿中,然后用棉签刮取痰液放入含4~5ml样本运输液的螺口试管中。

  (4)尸检标本:取肺、肝、肾、心、淋巴结、血凝块等组织2厘米×2厘米大小,置于10ml螺口试管中。每种组织至少需要10管。

  (2)常用的样品运输液为:pH7.4~7.6的Hank’s,Eagle’s或0.5%水解乳蛋白液(Hank’s甲、乙母液由市CDC统一配制提供)。

  为防止细菌和真菌生长,在采样液中需加入青、链霉素,终浓度为每毫升1000单位青霉素和100μg的链霉素(也可用庆大霉素,其终浓度为每毫升1mg),同时加制霉菌素,终浓度为每毫升4μg。

  (1)咽拭子:用无菌温棉签擦拭双侧咽扁桃体及咽后壁,再将棉签放入无菌试管中。

  (1)尽早采集急性期血清,最迟不晚于发病后7天。恢复期血样则在发病2~4周采集。由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感染后抗体出现较晚,因此应在发病后4~6周采集第三份血样。

  (3)详细登记有关病例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发病日期、采样日期等。

  (1)血清标本应带冰在24小时内运送至实验室。应分装多管冷冻保管。分装时最好能用两种颜色的试管盖,使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从外观上容易分开。

  (一)样本检验采取就地检验的原则,当地医院能开展的项目在当地检测,同时将血清样本和咽拭子等相关样本送当地疾控中心检验。

  (二)由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因不明,传染性强,血清标本的检测需在P2级生物安全柜中进行,严格按照无菌操作和生物防护原则进行。

  (三)采集标本时要严格执行采集人的生物安全防护要求,采集人必须穿好防护鞋套、衣裤、帽子、眼罩、口罩和手套。标本采集完毕后,首先消毒手套,然后带着手套依次脱掉帽子、眼罩、口罩、衣裤和鞋套,最后脱去手套,再用消毒巾擦拭面部和双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负责血清标本的检测和标本的采集与上报,同时指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实验室工作。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标本的采集与上送,并根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具体要求开展实验室工作。

  (二)各实验室收到样品后,应认真填写收样登记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发病日期、采样日期、主要症状等,按要求分类保存所有样品。

  (四)规范实验操作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一、地面、墙壁、门窗:0.2% ~ 0.5过氧乙酸溶液或500mg/L~ 10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1000mg/L ~ 2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泥土墙吸液量为150ml/m2~ 300ml/m2,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ml/m2。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ml/m2~ 300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不少于60min。

  二、空气:房屋经密闭后,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溶液7ml(1g/m3),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加热蒸发,薰蒸2小时,即可开门窗通风。或以2%过氧乙酸溶液(8ml/m3)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30min~60min。

  三、衣服、被褥:耐热、耐温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min,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min,或用250ml/m2~ 500ml/m2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min;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等,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薰蒸消毒时,将欲消毒衣物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7ml(1g/m3),放置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薰蒸1~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的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4~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四、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稀薄的排泄物或呕吐物,每1000ml,可加漂白粉50g或20000ml/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2000ml,搅匀放置2小时。无粪的尿液每1000ml加入干漂白粉5g或次氯酸钙1.5g或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100ml混匀放置2小时。成形粪便不能用干漂白粉消毒,可用20%漂白粉乳剂(含有效氯5%),或5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2份加于1份粪便中,混匀后,作用2小时。

  五、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min~30min,或流通蒸汽消毒30min。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250mg/L~5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250mg/L ~5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min后,再用清水洗净。

  六、食物:瓜果、蔬菜类可用0.2% ~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10min,或用12mg/L臭氧水冲洗60min ~90min。病人的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煮沸30min,或用20%漂白粉乳剂、5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2小时后处理。也可焚烧处理。

  七、盛排泄物或呕吐物的容器:可用2%漂白粉澄清液(含有效氯5000mg/L)或5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溶液或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min,浸泡时,消毒液要漫过容器。

  八、家用物品、家具:可用0.2% ~0.5%过氧乙酸溶液或1000mg/L ~2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九、手与皮肤: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或0.5%氯已定醇溶液涂擦,作用1min ~3min。也可用75%乙醇或0.1%苯扎溴铵溶液浸泡1min ~3min。必要时,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或用0.2%过氧乙酸棉球、纱布块擦拭。

  十、病人尸体:对病人的尸体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十一、运输工具:车、船内外表面和空间,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min。密封空间,可用过氧乙酸溶液薰蒸消毒。对细菌繁殖体的污染,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7ml(1g/m3),对密闭空间还可用2%过氧乙酸进行气溶胶喷雾,用量为8ml/m3,作用60min。

  十二、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min以上。消毒后深埋。

  1、病例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等。

  2、发病治疗情况:发病时间,发病地点,住院时间,住院地点,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结果,治疗用药情况,出院时间,转归等。

  3、接触者调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联系方式,与患者关系,健康状况,接触方式、接触频率,接触地点等。

  4、流行病学史:发病前2周健康状况,接触史(包括交通工具的名称、车次、车牌号、起止时间与地点),接触方式,接触频率,接触地点,职业史,禽畜接触情况,工作环境等。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卫生监督力度,切实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机场、车站、码头等;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包括集中供餐单位)、餐饮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列其他公共场所、网吧。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场所的空气、物品、餐具卫生清洁、消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落实;防尘、防蝇和防虫措施落实;饮用水源卫生和安全管理;对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和现场处置。

  三、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人员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通告》的要求,协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部门,果断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及时隔离病人,封锁或关闭有关公共场所。

  四、要重点对医院内的消毒、隔离工作做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制度的落实以及对候诊室和诊室等场所的消毒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收集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全球、全国和周边地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以及本市发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做出预测,提出技术对策,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其疫情在国内外及市的发展动态,以及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市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

  疫情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报告包含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疫情发布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和定点医院改造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乡镇街道要保障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防治工作经费。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队伍,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市、县(市)、区成立以流行病学和临床专家组成的应急队伍,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疫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经贸部门、药监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供应和储备工作。必要时,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征用当地宾馆、招待所和车辆以及防治工作需要的各种物资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