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中心

国家卫健委就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征求意见

时间: 2024-02-14 20:25:28 |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描述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为逐步加强常态化下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国家卫健委5月11日对外公布《关于在常态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根据新冠病毒传播特性、致病性和临床资料,新冠病毒(SARS-Cov-2,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来管理。各地卫生健康委严格要求各生物安全实验室按照以下防护要求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新冠病毒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做,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做;分子克隆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其他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

  《意见稿》要求,依据《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做,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各地卫生健康委积极主动对接承担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主动服务,为提升辖区内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能力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指导各生物安全实验室规范新冠样本检测操作流程,积极组织并且开展实验操作技术、个人防护、检测样本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核酸检测工作员生物安全意识,保障检测工作员和周围环境安全。

  《意见稿》规定,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要指导辖区内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做好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批准范围内规范开展相关实验活动。要加强有关人员数据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指导各相关机构加强新冠病毒毒株和样本的信息管理,防止患者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泄露。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严格履行属地化监管职责,按照属地化、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新冠病毒实验活动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相关机构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实验活动,防止实验室泄露或人员感染,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下一篇: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