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1-07 16:41:16 | 作者: 资讯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来收到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议书,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根据规则,决议对滇中有色“未批先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处罚款24.2万元整。
经查询核实,滇中有色粗铜、阳极铜、硫酸铵产品产量先后打破原有环评批阅生产规模,针对上述景象,滇中有色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批阅权限生态环境部分批阅,至查询时滇中有色仍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