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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玩火”可不行!鹤山正在严查!动火作业要持证!

时间: 2023-09-26 02:09:38 |   作者: 资讯中心

  特种作业及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在劳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担负着特殊任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大,若发生事故,便会给公司制作、职工生命安全造成较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安全管理。

  6月20日上午10时40分许,共和烨信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露天堆场发生火灾,接报后专职消防队迅速出动处置。13时40分火灾被扑灭,无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是在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电焊作业致使电焊火花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火灾。

  针对江门市烨信塑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违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公安机关已对违章动火作业人员以过失失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理,另鹤山市应急局拟对其因存在堵塞消防通道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2021年6月23日,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中辉绿建移动房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两名未持证上岗的电焊工,针对存在的隐患问题,执法人员作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的钢结构生产线立即停止作业、不具备作业资格的人员立即撤离岗位,并拟对该公司立案处理。

  据悉,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定于2021年6至7月在全市开展企业焊工类、电工类、高处类作业等特种(危险)作业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电焊属于特种行业,在作业时火花四溅,如果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因此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违规电焊安全隐患多,发生火灾的例子不胜枚举。夏季天气干燥,是火灾事故的多发期。

  市应急局提醒大家,进行电焊施工的作业人员一定要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和相关资质,无证作业属于违法行为;在高危场所和重要场所进行电焊作业必须经过安全管理人员批准,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则不得施工;进行施工作业前要了解周围的情况,了解火灾隐患的重点部位,清理焊接施工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材料,充分了解焊接物内部情况;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彻底清理不得进行电焊作业。用可燃料材料作装修装饰的部位,密闭和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得进行电焊作业,不得在附近有明火作业的地点电焊。

  2020年8月8日下午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发生火灾,大量浓烟直冲天空,事故造成8人死亡!

  经消防部门调查分析,起火原因为蒋祖斌在四层电梯井口违规焊割,溅落的焊渣引燃第一层电梯井口西侧阁楼上的海绵堆垛引发火灾。

  1.违规施工防护不当引发火灾。起火建筑业主在生产经营期间违法违规扩建电梯井道,组织两名无施工、特种作业资质的工人施工,在对第四层电梯井道附近钢筋进行电切削(电焊切割)时,未清理周边及下方可燃物,未落实现场动火监护人及相关防护措施,未在电梯门开口处落实全封闭安全防范措施,尤其在第一层电梯井道开口处未采取围挡封闭措施,导致焊渣向周边溅落,引燃第一层电梯井旁的易燃物品。同时,施工部位位于井道,起火后形成烟囱效应,加速火势蔓延上升速度,且电梯井道在各层均有开口与楼层空间贯通,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2.违章搭盖扩大灾害后果。起火建筑第六层及第七层均有局部违章搭盖铁皮屋作为生产场所,增加建筑火灾荷载。其中,第六层东南角原为开敞露台,因被违章搭盖的铁皮房占用为车间,无法作为临时避难区域;同时,铁皮屋靠外墙设置,全封闭未开设门窗,直接影响建筑排烟通风,火灾发生后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在第六层大量聚集。

  2021年3月10日下午2时15分,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9号一停业建筑(原中南大酒店)发生火灾,救援人员到场看到现场有大量浓烟。经应急救援部门和警方联手扑救,火势很快得到控制。14时25分火势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应急救援部门现场勘察,确认起火原因系工人氧焊切割施工操作不当。据现场施工人员交代,他们并无从事氧焊工作的资质和证照,事发时,用氧割切除废旧新风管道时,溅出的火星引燃了现场堆放的泡沫导致了此次火灾。目前,武昌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已依法对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李某、朱某、王某、刘某、张某等5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2020年11月6日,湖北孝感市一在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其中涉事焊工严某此次火灾事故中过失导致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严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目前,严某已送至孝南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2019年7月14日下午1时许,47岁的电焊工郭某某,在切割江汉饭店二楼冷却塔的铁架时,违规操作引发火灾,致该建筑屋顶被烧。7月15日晚,在当地警方支持下,江岸分局民警赴大悟县将郭某某抓获。现场判断为江汉饭店外立面改造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为五层楼楼顶,燃烧物质为木材等。经过消防紧急处置,当日下午17时左右明火已经被扑灭,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饭店房顶的房顶已被烧垮。当时初步查明,起火原因系电焊工在二楼室外阳台用电焊切割铁架火星引起。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7月16日通报:“7.14”江汉饭店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事故责任调查迅速启动。10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

  5月19日,东莞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名电焊作业人员均无证上岗,在企业车间作业时,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制止。为此,该公司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立案调查,并被处以4.8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期,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一家企业中,因半数电焊工为无证上岗,东吴镇安监所已立案处罚,企业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电焊属于特种行业,在作业时火花四溅,如果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因此电焊工持证上岗也是必备条件。2月下旬,东吴镇安监所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1名电焊工中,有6名电焊工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月11日,德清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副所长朱建廷与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走访企业进行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当走到辖区内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有一名员工正在采用电焊进行焊接操作,现场火光四溅,但是车间内并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和器材。

  朱建廷见此情况立即上前制止,让员工停止手头工作。经询问,该员工沈某并没有办理焊接及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朱建廷告知办理操作证后才可以上岗作业,同时作业须按照相关规定合法操作。随后,朱建廷将该公司车间管理人员吴某和员工沈某带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据调查,由于该公司需要进行焊接工作,车间内原本就聘请了一位持有电焊从业相关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在厂里上班。但恰巧当天这位员工请假在家,并未前来上班。车间管理人员吴某心想:“电焊看起来也不复杂,随便找个人暂时接手一下相关工作,应该也不会被人发现的。”

  于是,吴某便指使沈某在车间内进行了电焊工作。原以为不会有什么问题,没想到沈某没有经过相关培训,对电焊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要求并不熟悉,在面对民警检查时“漏洞百出”,最终被民警紧急叫停了相关工作。

  经询问,沈某对其在未取得金属焊接切割资质、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吴某对其指使他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沈某已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吴某已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1、飞散的火花、熔融金属和熔渣的颗粒,燃着焊接处附近的易燃物及可燃气体引起火灾。

  2、电焊机的软线长期拖,使绝缘破坏发生短路而起火,或电焊回线乱搭乱放,造成火灾。

  2、高危场所和重要场所进行电焊作业一定要经过安全管理人员批准,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施工;

  3、进行实施工程作业前要了解周围的情况,了解火灾隐患的重点部位,清理焊接施工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材料,充分了解焊接物内部情况;

  5、用可燃料材料作装修装饰的部位,密闭和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得进行电焊作业,不得在附近有明火作业的地点电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