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20 00:05:56 | 作者: 资讯中心
北青社区报记者获悉,顺义区应急局通报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其中因密闭燃气使用场所(厨房)未设置强制排风设施,被立案调查并罚款1万元;因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记者了解到,为深入推动顺义区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持续强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顺义区应急局现将顺义区安全生产违反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5月8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京强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密闭燃气使用场所(厨房)未设置强制排风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10.2.21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5月9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到达期限后未进行报废处理)。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立案调查。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标准《头部防护 安全帽》(GB 2811-2019)规定:安全帽的制造商应在产品永久标识中明示产品的强制报废期限,即当安全帽到达该期限后应进行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