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5-23 23:46:22 | 作者: 资讯中心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在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的罚款。
答题理由:《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2)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处分。
答题理由:《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依规定处以罚款。”
3.《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给予(),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答题理由:《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做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题理由:《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做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5.《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题理由:《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答题理由:《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答题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名录:
五、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答题理由:《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答题理由:《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罚款。
答题理由:《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