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8-12 03:34:34 | 作者: 资讯中心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矩》现已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经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赞同,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进步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法令》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出售、运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施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矩。
本规矩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防备、救活救援和火灾防护、流亡、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有必要契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有必要契合行业标准。未拟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契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契合保证人体健康、人身产业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依照各自责任对出产、流转和运用范畴的消防产品质量施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当地质量监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和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依照各自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出产、流转和运用范畴的消防产品质量施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安排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出产、出售、运用。
消防产品认证安排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拟定并发布,消防产品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并发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法令》的有关规矩,经断定并寻求公安部消防局定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安排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实验室,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安排及其作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矩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平地出具认证定论,对认证成果担任。不得添加、削减、遗失或许改变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规矩的程序。
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查看安排、实验室及其作业人员,应当保证查看、检测成果实在、精确,并对查看、检测定论担任。
第九条新研发的没有拟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能断定安排技能断定契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出产、出售、运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拟定。
消防产品技能断定安排应当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确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效果的数据和成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历或许从事消防产品合格断定活动的认证安排资历。消防产品技能断定安排名录由公安部发布。
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对消防产品技能断定安排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安排和实验室管理作业规矩,拟定消防产品技能断定作业程序和标准。
(三)文件材料经审阅契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能断定安排依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矩,安排施行消防产品型式查验和工厂查看。
(四)经断定以为消防产品契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能断定安排应当在承受托付之日起90日内发布消防产品技能断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以为不契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托付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技能断定安排及其作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矩展开技能断定作业,对技能断定成果担任。
有用期届满,出产者需求继续出产消防产品的,应当在有用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依照本规矩第十条的规矩,从头请求消防产品技能断定证书。
第十三条在消防产品技能断定证书有用期内,消防产品的出产条件、查验手法、出产技能或许工艺发生变化,对功能发生严重影响的,出产者应当从头托付消防产品技能断定。
第十四条在消防产品技能断定证书有用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施行的,出产者应当保证出产的消防产品契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前款规矩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依照本规矩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能断定证书有用期届满后,不再施行技能断定。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技能断定安排应当对其断定合格的产品施行有用的跟踪调查,断定合格的产品不能继续契合技能断定要求的,技能断定安排应当暂停其运用直至吊销断定证书,并予发布。
第十六条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许技能断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消防产品出产者应当对其出产的消防产品质量担任,树立有用的质量管理体系,坚持消防产品的出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契合相关法令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出产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市场准入资历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许国家明令筛选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出产者应当树立消防产品出售流向挂号准则,照实记载产品称号、批次、标准、数量、出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消防产品出售者应当树立并履行进货查看查验准则,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出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市场准入资历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许国家明令筛选的消防产品。
第十九条消防产品运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契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造工程规划单位在规划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标准、功能等技能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契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求选用没有拟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能断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造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照工程规划要求、施工技能标准、合同的约好和消防产品有关技能标准,对出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查看或许查验,照实记载进货来历、称号、批次、标准、数量等内容;现场查看或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装置。现场查看记载或许查验陈述应当存档备检。建造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树立装置质量管理准则,严格履行有关标准、施工标准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装置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令、行政法规及有关技能标准、规划文件和建造工程承包合同对建造工程运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装置质量施行监督。
机关、集体、企业、工作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时安排对消防设施、器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无缺有用。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矩对出产范畴、流转范畴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查看。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对运用范畴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查看,施行日常监督查看和监督查看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在消防监督查看和建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作业中,对运用范畴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查看,依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查看规矩》、《建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矩》履行。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对运用范畴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查看,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拟定监督查看方案,由县级以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安排详细施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对运用范畴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查看,应当查看下列内容: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发的没有拟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有技能断定证书;
(二)依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的规矩,应当进行型式查验和出厂查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有型式查验合格和出厂查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标准型号、结构部件、材料、功能参数、出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契合有关规矩;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施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时,查看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法律身份证件。
施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查看应当填写查看记载,由查看人员、被查看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查看单位管理人员对查看记载有贰言或许回绝签名的,查看人员应当在查看记载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依据本规矩和消防产品现场查看断定规矩,施行现场查看断定。对现场查看断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将断定定论送达被查看人。被查看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查看断定定论有贰言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在5日内依照有关规矩将样品送契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查验安排进行监督查验,并自收到查验成果之日起3日内,将查验成果奉告被查看人。
查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查看人无偿供应,其数量不得超越查验的合理需求。查验费用在规矩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查看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被查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抽样送检的产品查验成果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查验成果之日起5日内向施行监督查看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提出书面复检请求。
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受理复检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成果之日起3日内,将复检成果奉告请求人。
复检请求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查看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请求人承当。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告发投诉,应当按责任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归于本部分责任规模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许书面通报有关部分。
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告发投诉,应当及时受理、挂号,并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程序规矩》的相关规矩和本规矩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查看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对告发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对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对、处理状况应当在3日内奉告告发投诉人;无法奉告的,应当在受理挂号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发现运用依法应当取得市场准入资历而未取得准入资历的消防产品或许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筛选的消防产品等运用范畴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期限改正。
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查请求或许责令期限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载。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对发现的运用范畴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办,并及时将有关状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质量监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应当对出产者、出售者依法及时查办。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和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依照有关规矩,向社会发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查看状况、严重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承受质量监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和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依法展开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时,应当照实供给有关状况和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搬运、变卖、藏匿或许损毁被采纳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回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查看。
第三十三条出产、出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许国家明令筛选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矩从重处置。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安排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置:
(一)建造单位要求建造工程施工企业运用不契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许国家明令筛选的消防产品的;
(二)建造工程规划单位选用不契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许国家明令筛选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规划的;
(三)建造工程施工企业装置不契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许国家明令筛选的消防产品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造单位或许建造工程施工企业勾结,招摇撞骗,装置、运用不契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许国家明令筛选的消防产品的。
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能断定安排出具虚伪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安排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置。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布场所运用不契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安排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置。
非人员密布场所运用不契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许国家明令筛选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安排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及其作业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法律,应当严格恪守廉政规矩,坚持公平、文明法律,自觉承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出售单位,不得参加或许干涉建造工程消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承受被查看单位、个人的资产或许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质量监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作业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
第四十一条消防产品进出口查验监管,由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依照有关规矩履行。
消防产品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规矩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当恪守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有关规矩。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履行本规矩所需求的法令文书款式,由公安部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