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2-29 21:20:33 | 作者: 资讯中心
2023年06月06日,滨湖区应急管理局按计划对江苏兰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北侧车间北侧2台布袋式除尘器的电机不防爆;2.北侧车间北侧推台锯周围和布袋式除尘器周围积尘严重,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
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使用推台锯和布袋式除尘器,其他隐患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所用原材料为胶合板,生产过程中产生木质粉尘。经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取样并检测,胶合板木粉尘为“可爆”粉尘。
执法人员再次前往企业,将检测报告结果告知企业负责人,并就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注意事项、后续如何长效管理等事宜向企业宣传讲解。复查时,该企业已按照要求不再使用相关设备,并对设备以及设备周围木粉尘按照企业粉尘清理制度进行清理。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七)和(十)的规定判定该公司上述两条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最终,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执法检查为木制品加工类企业防范木粉尘爆炸敲响了警钟,加深了该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员工对木粉尘爆炸危害性的认知,不断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粉尘爆炸防范措施,从而确保粉尘公司制作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015年1月31日6时8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发生木纤维粉尘爆炸事故,引发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生产车间厂房严重损毁。
木粉尘是指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他纤维质材料的粉尘。
由于在作业场所作业时会产生大量细微木粉尘,如果清扫不及时、通风系统不畅,当粉尘浓度超过爆炸极限,遇到明火即有几率发生粉尘爆炸事故。有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木粉尘爆炸是我国发生率比较高的粉尘爆炸种类之一。木粉尘企业应遵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落实木粉尘燃爆防控预防的方法。以下这几点预防措施请了解:
第四、设备设有泄爆、阻爆、隔爆装置。在除尘器、粉尘料仓、吸尘管路系统中设置火花探测与灭火系统,并与生产设备做联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