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1-17 21:36:15 | 作者: 资讯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时进行健康检查。这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包括口罩,目前法律及司法判决还没明确的解释。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不是单位一定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冠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员工若参与抗击疫情的志愿活动,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或遭受意外伤害的,也应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疫情感染不属于上述原因,所以不属于工伤。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冠病毒感情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解除。故而,上述四类人员未能到岗,企业不能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公司制作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带领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企业减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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